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144號聲 請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