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183號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靜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發票年月日(聲請狀之記載應與本票相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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