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899號聲 請 人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愛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邱愛花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8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8 年4 月10日,詎於101 年6 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