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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 當事人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899號聲 請 人 安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愛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邱愛花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800,000 元,到期日民國108 年4 月10日,詎於101 年6 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到期而為此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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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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