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相 對 人 弘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弘和國際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區○○街2號,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