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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31號

聲請人
賣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源
相對人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紀榮祥  原住基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紀榮祥設籍地址寄發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遷移不明、紀榮祥設籍地址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假處分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及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紀榮祥並未居住於上開設籍地址,有該分局民國101 年7 月30日第1010407458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均已處於所在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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