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46號
- 聲請人
- 王月眉
- 代理人
- 張玲綺律師
- 代理人
- 黃捷琳律師
- 相對人
- 賴世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06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9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99元、第二審反訴裁判費6,945元,依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93號訴訟費用判決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2,530元(計算式:(20,899+6,945)×45%=12,530(採四捨五入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主張第一審誤核反訴上訴費用所繳納之抗告費用1,000元部分,因本院民事裁定未於主文中裁定如何分擔抗告費用,故無從確認本件當事人應負擔之金額,於此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