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6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代理人
- 蕭德富
- 相對人
- 首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証棋
- 相對人
- 黃証棋
- 相對人
- 顏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合計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19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萬元,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定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190號、100年度司聲字第2125號、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6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80號、97年度執全字第77號事件卷宗,本件假扣裁定業經撤銷確定,而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景民科字第1010303123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