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 聲請人
-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世亨
- 相對人
- 王金世英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