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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請人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相對人
王金世英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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