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
- 聲請人
- 家家豪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豪
- 相對人
- 良芳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六七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585,000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6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起人與相對人於鈞院101年度司他調字第178號成立調解筆錄,調解筆錄第3項載明「被告同意原告取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672號所提存之伍拾捌萬伍仟元」,足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調解筆錄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司他調178號、臺灣士林地院101年度存字第672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