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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6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60號

聲請人
練台生
相對人
彭千容

      彭建強

      詹澄枝

      吳子良

      彭凱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彭千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子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彭建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彭凱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詹澄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1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45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836號裁定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彭千容、吳子良負擔百分之四,由被告彭建強、彭凱琴負擔百分之四十一,餘由被告詹澄枝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 93 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 77 條之 23 至第 77 條之 25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1)、第一審訴訟費用分擔部分:

1、查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39,680元,應繳裁判費98,416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而聲請證人與鑑定人所應繳納之鑑定人、證人旅費共530元,亦由聲請人預先繳納在案。是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98,946元【計算式:98,416+530=98,946】。

2、復依首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彭千容、吳子良負擔各應分擔之部份乃1,979元【計算式:98,9460.04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1,979】。相對人彭建強、彭凱琴各應負擔之部份乃20,284元【98,9460.412=20,284】。相對人詹澄枝應負擔之部份乃54,420元【計算式:98,946-1,919-1,979-20,284-20,284=54,420】。

(2)、第二審訴、第三審訟費用分擔之部分:查相對人上訴於第二審、三審法院,並支出上訴費用,遭第二審、第三審法院駁回,並諭知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前該上訴費用既應由相對人負擔,且相對人已先行繳納,聲請人自無再向相對人請求賠償之必要,是不另外列計第二審、第三審之訴訟費用,一併敘明。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彭千容、吳子良於本訴訟各應分擔之部份乃1, 979元,相對人彭建強、彭凱琴各應負擔之部份乃20,284元,相對人詹澄枝應負擔之部份乃54,420元。而上開相對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0元,是相對人彭千容對其未負擔之1,979元,相對人吳子良對其未負擔之1,979元,相對人彭建強其未負擔之20,284元,相對人彭凱琴對其未負擔之20,284元,相對人詹澄枝對其未負擔之54,420元,應對聲請人負賠償責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6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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