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69號
- 聲請人
- 風蛉商行即吳珮螢
- 相對人
- 心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397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提起反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 元,則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即為 6,1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