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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66號

聲請人
黃庭姍
相對人
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相對人
普十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唐文娟
相對人
敦南四季診所即洪欣.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普十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敦南四季診所即洪欣瑜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負擔十五分之八,普十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十五分之一,敦南四季診所即洪欣瑜負擔十五分之六。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萬4,408元、鑑定費1萬5,000元、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費220元、戶籍謄本申請費30元,合計為14萬9,658元。是以,相對人凡爾賽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柒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計算式:149,658乘以8/15=79,8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普十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玖仟玖佰柒拾柒元(計算式:149,658乘以1/15=9,97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敦南四季診所即洪欣瑜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伍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計算式:149,658乘以6/15=59,8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上並各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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