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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80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04號

聲請人
飛得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壽清
相對人
東莞永發窗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鐵剛村」之記載,應更正為「鐵崗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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