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林喆緯
- 相對人
- 孟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世華
- 相對人
- 邱淑明
- 相對人
- 邱博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5,055元、公示送達公告刊登費100元。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155元【計算式:45,055+100=45,15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