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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04號

聲請人
鑫鑫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秋菊
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相對人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781號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713 號業經聲請人即上訴人撤回上訴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 ,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聲請人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689元,則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即為16,676元(41,689X 4/10=16,67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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