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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66號

聲請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藍文鴻
相對人
瑲盛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章聖君
相對人
相對人
林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其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207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 元,合計即為99,35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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