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1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11號

聲請人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明福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清償借款事件因對相對人為國外公示送達,故尚未確定,是不符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稱「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