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41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張梓澤
- 相對人
- 立詮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珠
- 相對人
- 李秋珠
葉時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8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630元、登報費用560元,合計38,19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