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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74號

聲請人
台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亞
相對人
廣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6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6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33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有該法院99年度聲字第 386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99年度存字第3345號提存書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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