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03號聲 請 人 謝瑞恆 謝彣隆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上列三人之 共同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相 對 人 劉俊平即昇豐工程行 大家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蔆 相 對 人 蔡易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所出具面額新台幣25萬元之保證書為擔保,茲相對人已同意返還,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該法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