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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3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38號

聲請人
東鑫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蓮
相對人
俞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255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99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民國101年5月9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鑑定費新臺幣29萬4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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