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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42號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黃珮瑜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1年8月23日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異議、聲請回復原狀」,其內容係對原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表示不服,核該「民事異議、聲請回復原狀」意旨,係對本院原裁定請求救濟之意思,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是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