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42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黃珮瑜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1年8月23日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異議、聲請回復原狀」,其內容係對原裁定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表示不服,核該「民事異議、聲請回復原狀」意旨,係對本院原裁定請求救濟之意思,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是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