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陳婷玉
- 法定代理人鍾永華
- 原告RASANT MOBELVERTRIEBS GMBH
- 被告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貿字第3號原 告 RASANT MOBELVERTRIEBS GMBH 法定代理人 Suat Yaprak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複代理人 林仁熙律師 被 告 弋甲泰實業有限公司(EURO-K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鍾永華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劉思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Arndt Vierhaus」之記載,應更正為「Suat Yaprak」。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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