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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7號

聲請人
王普生
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相對人
王婕
相對人
兼 A 94538
法定代理人
文蜀萍
共同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終結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確定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