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47號
- 聲請人
- 王普生
- 代理人
- 曾允斌律師
- 代理人
- 謝雨靜律師
- 相對人
- 王婕
- 相對人
- 兼 A 94538
- 法定代理人
- 文蜀萍
- 共同代理人
- 楊芳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 5 月 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終結前」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確定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