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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晉佳宣玉華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廖秀松
被上訴人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真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命補費裁定已於101 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又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之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1 年2月29日以101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101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確定,有本院101年度救字第56號送達證書可稽。是以,上訴人既未於前揭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確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民事科答詢表),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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