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金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霖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際林企業有限公司因101年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