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3,360元(2,770,160-396,800=2,373,3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