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3,360元(2,770,160-396,800=2,373,3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