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6號
- 原告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人正
- 被告
- 喬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鹽埕區,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 頁),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