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7號
- 原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 被告
- 原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璋玲
- 被告
- 全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技術合作契約書第25條約定「本合約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存執乙份,副本壹份由甲方存轉,並各自貼足印花,每份合約附件、工程詳細價目單、保結書及承攬放棄書各一份。遇有爭執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等語,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