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 原告
- 忠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忠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萬4163元,應繳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萬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