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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馮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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