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7號原 告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原名: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禾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4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