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 原告
-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原名: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禾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4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禾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4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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