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7號

原告
伸浩電子有限公司(原名:伸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禾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4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