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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原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原告
5
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5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所示,原告為已廢止之公司,請提出最新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股東名冊。

二、原告是否曾進行清算?是否呈報清算人?如已清算,是否已完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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