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陳奕智、秦必韜
- 原告祐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原 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必韜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