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茂發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光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惠鈞即宏鎰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聲明係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先位及備位聲明之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832,880 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規定,擇其價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2,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