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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1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10號

上訴人
宸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旻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映泰順有限公司因101年建字第210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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