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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賴悅顏、曾盛雄

  • 原告
    楊舒雲
  • 被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原   告 楊舒雲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劉嘉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彭世芬 被   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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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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