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 原告
- 楊舒雲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璇律師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悅顏
- 法定代理人
- 杜秀良
- 法定代理人
- 王元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杰
- 訴訟代理人
- 彭世芬
- 被告
-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