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 原告
- 楊舒雲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紀方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伯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怡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怡璇律師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賴悅顏
- 即重整人
- 杜秀良
- 即重整人
- 王元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杰
- 訴訟代理人
- 彭世芬
- 被告
-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