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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5號

原告
楊舒雲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被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璇律師
被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賴悅顏
即重整人
杜秀良
即重整人
王元甫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訴訟代理人
彭世芬
被告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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