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昌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萬3,09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6萬4,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