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58號
- 原告
- 造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瑄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勢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4,790 元,應繳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75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本件請求之工程款相關契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