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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69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告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被告
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立資
被告
台灣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關於不動產上物權之訴,觀其立法理由,凡主張不動產所有權或占有權,主張不動產之負擔(如主張地役權、地上權、質權、抵押權是)或主張不動產物權負擔消滅之訴者皆是。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協同原告就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1223、1225、1226、1227、1228、1234、1235-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建字第0238號建築執照核准建築之地上25層、地下6層共139戶建物)為原告辦理法定抵押權預為登記,原告係主張法定抵押權預為登記,依前開說明,即屬不動產上物權之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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