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85號上 訴 人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家成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285 號給付承攬報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69,31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2,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