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世民即福東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蔡世民即福東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伍佰元,仍有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