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蔡世民即福東工程行 被 告 佳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延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