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陳信亨
- 上訴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3號上 訴 人 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亨 吳勝騰 郭東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 萬2,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8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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