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7號
- 原告
- 吉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麗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
- 被告
- 三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良吉
- 訴訟代理人
- 侯水深律師
楊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7號
楊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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