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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5號

原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鄧依仁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仁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参仟玖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参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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