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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 上訴人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6號上 訴 人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32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 萬7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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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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