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錦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32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 萬7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