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26號上 訴 人 同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326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 萬7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