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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原告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久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嘉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代理人
蘇騰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對於原告105 年8 月24日「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理由狀(二)」關於「包商利潤698,147 元與工地管理費、總公司管理費無重複」

、「本件請求之工地管理費與停工無關」之論述,及原證59之計算與說明,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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