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 原告
- 俊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久
- 訴訟代理人
- 黃泰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嘉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范植谷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騰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對於原告105 年8 月24日「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理由狀(二)」關於「包商利潤698,147 元與工地管理費、總公司管理費無重複」
、「本件請求之工地管理費與停工無關」之論述,及原證59之計算與說明,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