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3號
- 原告
-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莊雅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被告
- 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偉聖
- 訴訟代理人
- 黃均熙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被告另訴請求給付工程款(案列: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34號)中為抵銷抗辯,必待另案抵銷之金額結算後,始得於本件對被告為請求,另案訴訟之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裁定本件於該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21-22頁)。
二、茲查明另案訴訟經本院以101年度建字第334號判決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字第630號判決,再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265號判決駁回原告(即該訴訟被告)之第三審上訴,有各該判決可憑(見本院卷㈡第55-79、151-176頁),訴訟已告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